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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行政机关的劳动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造成损害的应否赔偿?

    发布日期:2019-12-30 16:44  浏览次数:

    司法部1995年9月8日发布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第6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的劳动教养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行政赔偿:

    (1)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被劳动教养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2)殴打或者唆使、纵容他人殴打被劳动教养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3)侮辱被劳动教养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劳动教养期满的被劳动教养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予解教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戒具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

    (6)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被劳动教养人员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