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1995年9月8日发布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第6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的劳动教养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行政赔偿:
(1)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被劳动教养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2)殴打或者唆使、纵容他人殴打被劳动教养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3)侮辱被劳动教养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劳动教养期满的被劳动教养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予解教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戒具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
(6)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被劳动教养人员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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