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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法人发生变更时,其承受人是否可以请求国家赔偿?

    发布日期:2019-12-30 16:48  浏览次数:

    赔偿请求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如果受害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如果受害的企业尚处于已宣告破产,但破产程序尚未终结时,破产企业仍作为企业存在,依照《破产法》,它仍然有权就既存债权取得财产。因此,如果企业曾受到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危害,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它有权请求国家赔偿。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中若不及时行使这一权利,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依照《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该企业应当注销,而不是合并或兼并,也就没有承受其权利的人,赔偿请求权也就不发生转移。

    被行政机关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又没有明显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不会发生赔偿请求权的转移如有明显的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赔偿请求权应当转移给权利义务承受人,如私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即使该企业终止,私营企业主也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请求赔偿。如果被行政机关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不服处罚,提起诉讼,则处罚决定的法律效力尚处于不确定状态,虽然法人和其他组织已不能从事经营活动,但它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并可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由法院判决确定是否予以赔偿,不发生赔偿请求权的转移。此外,主管行政机关决定撤销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被撤销企业没有异议,该企业被撤销,不发生转移问题。如有异议,可以提起行政诉公,或并提出赔偿请求,不发生赔偿请求权转移问题。本条规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主要是指合并或者分立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转移给其他法人、组织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