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国家赔偿法实施前,对行政机关终局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包括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根据本条规定,只有在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并经有权机关裁决确认的,当事人认为赔偿方式或赔偿数额不当,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如果行政机关认定依法作出的终局裁决行为不违法,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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