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义务机关可以根据责任人员的过错程度责令其承担部分费用,也可责令其承担全部费用。法律赋予赔偿义务机关在确定追偿金额时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就是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在确定追偿金额时,充分考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大小,赔偿承受能力强弱两种因素。首先,追偿金额必须根据受追偿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而确定。(1)要区分故意与过失。对故意造成的损害,即使造成的损害结果较小,也可以要求在赔偿数额范围内多承担责任;对于过失造成的损害,即使造成的损害结果较大,也可以要求其承担较少的费用;(2)区分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对于共同造成的损害,在赔偿数额范围内确定追偿金额,主要责任人员多承担,次要责任人员少承担。其次,追偿数额仅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薪俸收入为限。追偿数额应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维持日常生活外能够承担的范围内酌定。再次,追偿金额与赔偿义务机关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密切相关,追偿金额一般都低于国家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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