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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样的机关,可以成为刑事赔偿的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发布日期:2019-12-30 17:01  浏览次数:

    《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是指接受刑事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请求程序的义务方。我国国家赔偿法选择了赔偿义务机关与侵权行为机关相一致的模式,即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