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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除具有什么性质?

    发布日期:2020-01-17 10:22  浏览次数:

    免除的性质除其为单方法律行为外,还具有以下性质:第免除为债权人处分债权的行为,因而需要免除人具有处分该项权利的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得为免除行为;无权处分时,也不生免除效力。第免除为无因行为。免除债务的动机,有为赠与,有为对待给付,有为因和解为作出。但这些原因,不属免除的内容,因此这些原因的无效或不成立时,不影响免除的效力。第三,免除为无偿行为。免除的原因虽得为有偿或无偿,但因与免除的效力无关,故免除行为本身为无偿行为。第四,免除为非要式行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须特定的方式,无论以口头或书面为之,或明示或默示为之,均无不可。

    同时,债权人与债务人亦得订立免除契约,而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免除契约须为无偿,若其为有偿,即为代物清偿或债的更改,但免除契约得附条件或期限,其条件为停止条件或解除条件,其期限为始期或终止均无不可。免除契约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故适用关于契约的一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