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同成立的原因如下:
是概括承受。此为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企业合并。若合并的两个企业之间原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即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
是特定承受。即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或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此时亦因混同而债消灭。
混同的效力,在于绝对地消灭债权、债务及由该债的关系所生的从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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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成立的原因如下:
是概括承受。此为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企业合并。若合并的两个企业之间原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即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
是特定承受。即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或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此时亦因混同而债消灭。
混同的效力,在于绝对地消灭债权、债务及由该债的关系所生的从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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