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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混同产生的原因及效力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0-01-17 10:23  浏览次数:

    混同成立的原因如下:

    是概括承受。此为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企业合并。若合并的两个企业之间原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即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

    是特定承受。即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或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此时亦因混同而债消灭。

    混同的效力,在于绝对地消灭债权、债务及由该债的关系所生的从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