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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侵权行为法中,关于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一般是怎样论述的?

    发布日期:2020-01-17 10:25  浏览次数:

    所谓责任,是裁判规范中法律效果部分描述的内容。“归责”,在法律上的含义即指依据某种事实状态确定责任的归属。所谓归责原则,即是确认责任归属所必须依据的法律准则。归责原则所要解决的,乃是依据何种事实状态确定责任归属问题。

    从理论上区分,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大体上有两类:一是主观归责原则,即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作为确定责任归属的依据。具体说,就是以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构成责任的必要条件,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现代国家对一般侵权行为律实行这种原则,通称过错责任原则或过失责任原则。第二类是客观归责原则,即以人的意志以外的某种客观事实作为确定责任归属的根据。具体说,就是特定损害结果或致害原因构成责任的充分条件,只要有特定的损害结果或致害原因存在,即有责任。此为古代法通行的归责原则,称为加害责任原则。现代法对特种侵权行为亦采客观归责,通称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或法定责任原则。

    此外,还有一类中间责任,即推定过失责任原则,亦即折衷过失责任或不问过失责任的责任形态。其内容在于,特定加害行为实施之际的过失被法律认为是不言而喻的,倘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已无过失,即须承担侵权行为责任。因其过失是法律推定的,故而又称为推定过失责任。这种推定运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技术,缓和了过失责任的僵化性,有可取之处.

    害因此,当代实际起作用的责任理论或归责原则,并不是一种但是过错责任仍然处于主导地位,即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即以过错为要件)。法律仅对特定的侵权行为,明确规定不问过失原则,或推定过失原则,于是形成了多轨制,我国《民法通则》即是如此。

    过失责任或自己责任之所以为侵权行为之主要归责原则,在于其根源于民法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观念。过失责任是行为人须对自己的有过失致害行为负责的观念。自己责任的第一意义是自主参与。自已责任的第二意义则是与连坐责任相对立的过错责任,即有过错才负责。过错责任这一理念,是理性原则的体现,是自主参与、自己选择的另一侧面。自主参与和自己责任(过失责任),共同构成意思自治或私法自治的完整理念。从19世纪以后,过错责任已成为侵权行为之主要归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