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也称过失推定,是指若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负民事责任。
过错推定的法律特征是:
1.免除了原告(受侵害人)就被告的过错举证的责任。
原告仅仅只需证明被告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而不必须证明被告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是否具有过错。但是,如果原告仅能证明有损害存在,而不能证明何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不能适用过错推定。
2.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由被告就其没有过错问题作出反证。
这就是说,审判人员在因果关系存在的基础上首先推定被告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然后由被告提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有某特殊的抗辩事由存在。被告提出的反证不能确立,则将确定被告具有过错。
3.在某些适用过错推定的案件中,法律对抗辩事由作出了严格限定
如法律规定抗辩事由为不可抗力、第三人的过失和受害人的过失,被告只有在证明存在这些抗辩事由的情况下,才能表明其没有过错,从而推翻其过错的推定。由于抗辩事由是严格限定的这就大大加重了被告的责任。




手机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