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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错推定可分为哪几类?

    发布日期:2020-01-17 10:28  浏览次数:

    过错推定可分为一般过错推定和特殊过错推定。

    一般过错推定,即法律规定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并造成损害的,应负民事责任,但如果加害人能够证明损害不是由于他的过错所致,可以免除责任。此种推定的特征在于被告只要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就可以推翻过错推定。

    特殊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特殊侵权行为中,法律规定行为人要推翻对其过错的推定,必须证明有法定抗辩事由的存在,以表明自己是无过错的,才能对损害后果不负责任。从结果上看,抗事由是免除责任的理由和条件,同时,从责任构成要件角度来看,抗用事由实际上是过错不存在的理由。特殊的过错推定之所以被称为“不可推倒的过错推定”,是因为对于被告来说,不能简单地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他必须证明有法定的抗辩事由的存在才能被免责。

    两种过错推定,在我国民法中应该是并存的。两种推定的根本区别在于抗事由的限定上,即一般过错推定,对抗辩事由在法律上没有作出限定,因此加害人只需提供表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即可被免责;而在特殊的过错推定中,抗辩事由是受到法律限制的,只有在证明有法定抗辩事由的存在的情况下,才能被免责。也即,在特殊的过错推定中,证明加害人没有过错的理由是受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