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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错推定责任与无过失责任有何区别?

    发布日期:2020-01-17 10:32  浏览次数:

    过错推定责任与无过失责任有以下区别:

    1.从责任的性质上来说,无过失责任不在于对具有反社会性行为之制裁,无过失责任并没有体现出对被告行为的非难。因此无过失责任不具有对制裁不法行为并预防不法行为发生的作用。无过失责任已经失去了法律责任所固有的含义。而过错推定责任仍以过错为确立责任的最终要件,在此,仍然保持了民事责任的教育和预防的作用。

    2.从责任的基础上来看,由于无过失责任的基本思想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而过错推定是要给被告施加某种严格责任,但主要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并不在通过保险制度使损失由社会承担。所以,过失推定并不需要以保险制度为基础。

    3.无过失责任完全不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一旦被告的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就应确定被告的责任,所以它是纯粹的客观归责。而过错推定承认被告具有举证反驳的机会和效力,在存在不可抗力等意外致损原因时,他也有机会免责,所以它并不是纯粹的客观归责。

    4.无过失责任常常考虑当事人有无过错的举证,法官也无需根据具体案件对此问题作出判定,故此种责任缺乏弹性和适应性但过错推定责任赋予法官在认定被告举证反驳的效力,对有效免责事由的确认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能充分发挥法官的司法创造性,使法律规定更能适合于社会不断变化和发展的需要。

    从以上分析可见,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的最基本区别在于,是否考虑过失因素。具体来说,体现在两方面:1.受害人的过失。我国许多关于特殊过错推定的法律条文规定了受害人的过失可以作为免责事由,一旦把受害人的过失作为抗辩事由,则此种责任就不能被称为无过失责任。因为在无过失责任中,受害人的过失根本不能作为抗辩事由,只有在受害人故意的情况下,才能免除被告的责任。为什么考虑受害人的过失不能被称为无过失责任?因为承认受害人过失可以作为表明加害人没有过错或过错程度轻微的抗辩,则完全体现了过失责任的要求。受害人若为重大过失,则因此种过失足以表明被告没有过错而使其免责。受害人若为一般过失,被告能证明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一般过失行为引起,而受害人却不能证明被告人的过错,则受害人的一般过失有可能导致被告免责或责任减轻。所以在受害人的过失将影响责任的免除和减少的情况下,此种责任不能被称为无过失责任。2.不可抗力。在损害完全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情况下,被告是没有过错的。所以,以考虑过错为责任要件的过错推定责任,应以不可抗力为免责事由,而无过失责任则不宜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其理由已如前述。是否考虑不可抗力因素,也是过错推定与无过失责任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