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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侵犯行为构成要素的损害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0-01-17 10:36  浏览次数:

    损害的构成要件有如下几方面:

    首先,损害具有可补教性,任何人身或财产上的不利益,只有在法律上被认为是具有补救的可能和必要,才能产生民事责任损害在本质上是对权利和法益的侵害,须达到一定的程度,才应被视为可补救的损害。

    第二,损害具有确定性。损害的确定性是对因果关系和过错的判断的前提,不能确定的损害不得视为损害。这就要求:(1)损害是已经发生的事实。损害未来的利益或尚未发生的损害不具有确定性。(2)损害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当事人主观上的感觉或臆想得出的损害。(3)损害是对权利和利益侵害的事实,这种事实能够依据社会一般观念和公平意识予以认定。总之,损害的确定性,指损害事实在客观上能够认定。

    第三,损害是侵犯合法利益的结果。受害人所受的损害能够获得法律上的补救,根据在于其合法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是“财产”和“人身”,在这里,它不限于财产权和人身权,还包括了未形成为权利的财产和人身利益。另外侵权行为的所侵害的合法利益,主要是合同利益之外的利益,包括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权利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