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上,对损害的一种分类方法是因行为人所侵害的对象不同而分为: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
发生在财产权利和法益上的损害,是财产损害。如侵害所有权、他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内容等。
人身损害是发生在人身权利和法益上的损害。人身损害不但包括对生命权、健康权的损害,如致受害人伤残、死亡;还包括精神损害。精神损害又称无形损害,是指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使受害人受到精神上较为严重的损害。精神损害主要表现是,因侵害公民的人格权等使公民产生恐惧、悲伤、绝望、羞辱等精神痛苦,以及使公民神经受到挫伤。
无论何种类型的损害,均可适用损害赔偿责任。对财产损害作出赔偿,旨在恢复财产关系的原状,而对人身损害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主要是对受害人的慰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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