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行为的特征表现在:
1.在构成要件上,特殊侵权行为,有的排除过失要件,有的则折衷过失要件,即采无过失或推定过失的归责原则。
2.在法律效果归属上,对于公务侵权、工作人员侵权和被监护人致害等侵权行为,均由关系人对上述行为负责。
3.在行为样态上,对于动物、建筑物、污染环境、制造通行危险、产品瑕疵和高险作业等侵权,其行为样态均为未履行必要义务,因而表现为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4.在责任论上,就多数特殊侵权行为而言,其责任论已由过失责任向危险分配责任转变,旨在更充分地保护受害人。上述特殊侵权行为共同特征的正确把握对正确认定处理特殊侵权案件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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