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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接侵权型的特殊侵权行为有哪些类型?

    发布日期:2020-01-17 10:39  浏览次数:

    间接型的特殊侵权行为,其特征在于:由不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关系人负担法律效果。该型包括:公务侵权、工作人员侵权和监护侵权三种行为类型。

    1.公务侵权行为

    公务侵权系指国家公务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实施的侵权行为。

    其要件上的特征表现为:(1)该行为人为国家公务员;(2)须其在执行公务过程中;(3)须其实施侵权行为,即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要件;(4)该行为违背对于受害人应当执行的公务,即违背了公务的宗旨和具体要求,否则即属正当行使权限行为,而不构成公务侵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121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务侵权行为的效果,归属于加害人所属的机关法人,也就是由该法人负责,而不是由加害人负责,也不是由加害人与机关法人连带负。

    2.工作人员侵权行为

    作人员侵权行为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三种法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实施的侵权行为。

    其要件上的特征表现为:(1)须有法人的工作人员存在。法人的工作人员,包括其正式职员、工人,也包括合同工、临时工(2)该工作人员执行职务。(3)须实施侵权行为。

    依据《民法通则》第4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由该企业法人负责。至于其他法人虽无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依此规定。

    3.监护侵权行为

    监护侵权行为是被监护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或者加害行为。被监护人在行为时有意思能力并且有过失,即构成侵权行为。其要件上的特征为:(1)该行为人为被监护人;(2)该被监护人实施加害行为;(3)该行为违法;(4)该监护人不能证明自已无过失。监护人包括《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幼儿园、学校、精神病院。同时,纵使监护人能证明自已尽了职责,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也只能减轻其责任。但是,倘若致害行为系第三人教唆、帮助而实施的行为,监护人则免负责任。

    该型之特殊侵权行为一般由监护人负责,被监护人有财产者,则由其本人负责,监护人补充负责。监护人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以顺序在先的有监护能力者为监护人。夫妻离婚后,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为责任人,但单独负责明显有困难者,可以请求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负责。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由该园校、院适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以上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至160条)

    教唆或者帮助无民事责任能力人不法加害他人,是唆助无能力人侵权。唆助无能力人侵权,视为唆助人本人侵权,由唆助人负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