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之债源于罗马法,当时分为无原因不当得利与具不法原因不当得利两种。德国民法典确立了统一的不当得利制度。该法典812条规定,无法律上的原因,因他人给付或以其他方法从他人方面收受其无权受领的利益者,负返还该利益与他人的义务虽有法律上的原因,但该原因后来消灭,或者对方给付后未实现其预期法律目的时,受益人依法律的内容未发生给付目的所预期的结果时,亦有此项义务。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如日本、我国台湾等均有不当得利之债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可见,我国民法亦有不当得利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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