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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非给付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之债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0-01-17 10:41  浏览次数:

    基于给付行为以外的事实而产生的不当得利,主要有以下类型:

    1.基于添附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在添附情况下,法律一方面允许一方取得他方之物的所有权以不降低新物的使用价值,另一方面又认为,取得所有权者应向丧失所有权者或者是提供劳务者返还不当得利,以调整他们之间物质利益的平衡。

    2.基于受益人的行为产生的不当得利

    受益人擅自消费或出卖他人之物而取得利益,受益于自利用他人的专利或专有技术而取得利益等,都构成不当得利。

    3.基于受害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在将他人的土地误认为自己的土地而耕种,将他人的牲畜误以为自己的牲畜而喂养,将他人已成熟的农作物误以为自己的农作物面收割等情况下,都构成不当得利。

    4.基于第三人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在甲擅自将乙的肥料施于丙的土地,甲擅自用乙的汽车为丙运转石等情况下,丙获得的利益就是不当得利,乙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5.基于事件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例如,甲养的鱼自然逃入乙承包的鱼塘中,乙因此所获得的利益即为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上述不当得利的类型结构,随着实践的发展,理论研究的深入,民事立法的完善,可以容纳新的不当得利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