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给付行为产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以下几种:
1.民事行为不成立、无效及被撤销而产生的不当得利民事行为不成立,不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撒销,自始就没有法律拘束力。因此,受益人基于此类民事行为受领的给付,自始就没有法律依据。这种给付是否成为不当得利,在我国民法上不能一概面论。如果该给付属于物的交付形态,由于我国民法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法及无因性理论,那么该给付物的所有权复归于给付人。他可基于所有权请求给付物的返还,不产生不当得利。但是,在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之前,受益人已将给付物有偿转让,受让人又属善意取得,给付人便丧失了对给付物的所有权,于是受益人取得的给付物的价款即成为不当得利。另外在给付物为特定物且被受益人消费时和受益人受领的给付为劳务形态时也构成立不当得利。
2.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时,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溯及地消灭,给付物的所有权重归于给付人享有,不构成不当得利,当给付物已被受益人消费或由第三人善意取得时,受益人取得的价款或受有的利益就成为不当得利。
3.履行不存在的债务而引起的不当得利
此处所谓履行不存在的债务,既包括履行根本就不曾存在过的债务,也包括履行已经消灭了的债务,还包括履行超过应该给付的债务。
4.债务人未履行应履行的债务所构成的不当得利
即因债务人解除债务负担而使债权人利益减少,而其消极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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