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之债一经产生,即在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1.管理人的义务
管理人本无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但,经管理,即应尽职,其主要义务有:(1)适当管理。管理人对于他人事务,应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适当、妥善地进行管理,尽量为他人取得最大利益或减小到最小的损失。(2)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实通知本人,但以管理人可能完成通知义务为限,如果无法通知,则排除此项义务。
2.管理人的权利
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是要求本人偿付其支出的必要费用。这里的必要费用,指管理人进行管理或服务而必须支出的费用。例如,管理人为修理房屋所支出的木料费、砖石水泥费用,乃至管理人的误工工资,均为必要费用。管理人除就必要费用享有请求权以外,还有权要求受益人承担债务,例如:某甲为某乙修理汽车而欠汽车修理厂债务,某甲有权要求某乙直接承担该笔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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