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连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合伙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合伙连带责任是民法明文规定的,只要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从事经营活动,他们就应承担连带责任。
2.合伙连带责任中包含着按份责任,并按合伙人出资比例或者协议来确定。合伙行为中如出现亏损,产生债务,各合伙人应负的责任是以各自出资比例多少或依协议约定来确定其责任的大小。
3.合伙连带责任是无限责任。民法通则规定合伙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以各自财产进行偿还。即合伙人在共有财产不能偿付全部债务时,就得以各自的财产来承担偿还责任。这样,连带责任人无论各自财产有多少,都得偿还给债权人,直到还清全部债务。
审判实践中根据合伙连带责任的特点应注意以下两问题:
1.当债权人向某一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提出全部债务清偿时,其余责任人应承担的债务份额是否一并处理。虽然按照法律规定,债权人可向连带债务人中一人或数人提岀清偿全部债务的请求。但审判实践中,已付全部债款的连带责任合伙会因诸多因素而难以请求其他连带合伙人分担各自应尽的责任份额。因此,审判中,能一次将合伙人责任划分清楚,应尽可能一次性处理,同时,这样也能达到简化诉讼程序,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
2.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同时存在时,如何确定其清偿顺序?合伙债务是合伙人在合伙行为中形成的债务;而合伙人个人债务是指合伙人在合伙行为外因其他原因而形成的与合伙行为无关的个人债务。一旦这两种债务同时存在时,如何确定其偿还顺序的先后?英美法系对此采取的是双重优先权原则,即企业的债权人立足企业财产,个人的债权人立足于个人财产。根据这一原则,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清偿,合伙个人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从合伙个人财产中得到清偿。大陆法系国家也采取此原则。我国民法未涉及到此问题,但在审判实践中可依公平原则,合情合理地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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