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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实践中如何根据保证连带责任特点处理好保证连带责任案件?

    发布日期:2020-01-17 10:45  浏览次数:

    保证连带责任是指因订立保证合同这一从合同而产生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连带责任或数个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保证连带责任依当事人协议或法律规定而产生。《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必须在保证合同中明确表示其真实意思,担保债务的履行。

    2.保证连带责任可以是承担全部债务连带责任,也可以是承担部分债务连带责任。在保证合同中,经协议约定,保证人可以对全部债务负保证履行责任,也可就部分债务负保证履行责任。

    3.保证连带责任是一种补充性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是以债权人、债务人之间主合同的成立而成立,具有从属性,因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就属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应负的责任。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发生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

    4.保证人只就合同中约定的责任范围和在规定的履约时间内承担连带责任。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可约定其责任范围,并只就其约定的责任范围承担连带责任,对超出其约定范围的债务不承担责任。而且,保证人只对债权债务人就债务履约时间内的债务负连带责任。例如,当债务履行期满,债权人对债务人未履行的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而延缓偿付期限,保证人就不再负连带。

    审判实践中审理保证纠纷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应注意区分几种不同类型的保证责任,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内容不同而有所不同。国外关于保证责任有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和共同保证三种。我国《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我国《担保法》中的分类更为科学。

    般保证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也即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负连带履行责任。即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处于同一地位,债权人可先向主债务人请求清偿,也可先向保证人请求连带清偿。这种保证责任较一般保证责任为重对保证人不利,对主债权人更为有利。我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共同保证是指数人保证同一债务履行,可为一般保证,也可为连带责任保证。我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分清上述几种保证责任类型是处理好保证连带责任案的前提和基础。

    2.准确把握保证连带责任的期间。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同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系从合同,保证债权系从债权,其效力应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才可能发生,所以当事人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间应在主债务履行期之后,同时一般应在履行期后的两年内。正确确认保证连带责任的期间才能准确认定保证连带责任的有无。实践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间的,保证责任期同即为半年,当事约定了的应按当事人约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