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合法收账 > 债权债务 > 正文

    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连带债务中连带债务人的内部求偿权的成立?

    发布日期:2020-01-17 10:49  浏览次数:

    连带债务中各连带债务人对外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每一债务人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而在连带债务人之间又存在一个债务责任分担的问题。当一债务人履行了超过自己份额的义务后,即产生了对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求偿权。求偿权的发生根据是一债务人为其他债务人履行了债务,法律依公平原则,而规定履行超过自己应分担份额债务的债务人享有求偿权。

    司法实践中,认定求偿权的成立应从以下几方面来着手:

    1.该债务人以清偿或其他方法履行了债务。其他方法如提存、混同、抵销等。其他方法须为财产上的给付,无财产上给付的如无偿免除,消灭时效完成等,不发生求偿权。求偿权的目的在于由其他债务人弥补求偿权人因履行债务超过其应分担份额造成的损失,没有损失,自不发生求偿权。

    2须其他债务人共同免责。免责包括免去全部给付责任和免去一部分责任,即消灭或减轻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免责须及于其他全体债务人,也就是说,因一债务人的清偿或其他行为而使连带责任消灭或缩减。

    3.该债务人的履行须超过应分担份额。各债务人应分担的债务份额,有约定时以其约定,无约定时法律上应推定为平均分担具备了上述条件的债务人,依法即享有了对其他债务人的求偿权,法院对具备上述条件而提出的求偿要求的,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