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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实践中应如何区分连带债务中对债务人一人所生事项是否具有涉他效力?

    发布日期:2020-01-17 10:49  浏览次数:

    连带债务中,就一债务人所生事项,有的其效力又及于其他债务人,有的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也即有的事项有涉他效力,有的没有。审判实践中,正确确定这些事项有无涉他效力有重大意义,是处理好这类案件的前提和基础。具体而言,下列事项应为有涉他效力的事项,其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

    1.因提存、清偿、抵销而使债务消灭的,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其他债务人因此消灭履行责任。

    2.因免除、时效完成、抵销而使一债务人应分担的债务消灭时,就其应分担的部分,其他债务免于履行责任。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人之一人免除债务,而无消灭全部债务的意思时,对该债务人应分担的债务部分,其他债务人免负责任。因连带之债的消灭时效起算点可能有所不同,故连带债务人中一人时效已完成,其应分担的债务部分,甚他债务人亦免负其。

    3.债权人受领迟延。债权人对一债务人已提出履行债务,但又拒绝受领或不能受领时,其受领迟延的效果及于其他债务人。其他债务人在此范围内减轻责任。

    4.一债务人得到法院的有利判决,而其判决又非基于该债务人与债权人个人关系的,其他债务人得援用该判决拒绝履行。但关于债务人败诉的判决,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

    下列事项属于无涉他效力的事项,其效力仅及于该债务人,对其他债务人不生效力:

    1,因归责于该债务人的事由而给付迟延,给付不能或不完全给付时,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由该债务人承担。

    2.连带责任的免除。债权人对一债务人免除连带责任时,该债务人仅就在连带债务中自己应承担的部分,向债权人免负清偿责任,而不再免全部给付的债务。此时其他债务人们应承担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3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债权人对一债务人的债权让与他人其他债务人的连带责任仍不消灭。债务人之一将自己的债务移转于第三人时,对其他债务人的连带责任亦无影响。

    4.当连带债务由数个法律行为引起时,对一债务人消灭时效中断,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债权人对某一债务人提起诉或提岀履行请求以及某一债务人承认债务而引起时效中断,仅对该债务人发生效力,其他债务人所负的应分担之债务份额的时效仍正常进行,并不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