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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实践中对保证人提出的实体抗辩应如何确定其是否成立?

    发布日期:2020-01-17 10:50  浏览次数:

    审判实践中,认定保证人提出的抗辩能否成立,首先要掌握保证人享有哪些抗辩权。

    个保证人享有的抗辩权有两类:

    1.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

    保证人对于债权人可以主张属于主债务人的一切抗辩权,例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及不安抗辩权等。但保证人予以自己名义行使抗辩权,而不是代理主债务人行使。如果主债务人抛弃了属于他的抗辩权,保证人并不因此而丧失同样的抗辩权。因此,虽主债务人已表示抛弃抗辩权,但保证人仍得主张之。

    对保证人的此类抗辩,审判中应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有关法律事实角度进行判定。也即首先判断主债务人是否已具备了享有此种抗辩的条件,因为保证人的抗辩权直接来源于主债务人一方,当然如上所述,主债务人抛弃其享有的抗辩权,不影响保证人对该抗辩权的行使。

    2.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辨权

    (1)主债务人对于产生其债务的法律行为有撤销权时,保证人对债权人有拒绝清偿的抗辩权。主债务人有撤销权而未行使撤销权,保证人仍对于债权人有拒绝清偿抗辩权,当然除斥期间过后,抗辩权随撤销权的消灭而消灭。

    此类抗辮权的审查应着眼于主债务人是否享有撤销权,以及该撤销权是否到了一年的除斥期间。

    (2)保证人的检索抗辩权。基于保证债务的从属性和补充性,保证人享有检索抗辩权。所谓检索抗辩权,又称先诉抗辩权,即当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或在有物权担保时先执行物权担保。只在债权人已就主债务人所有财产诉请强制执行或执行物权担保仍不能满足债权时,保证人才履行保证债务。保证合同明定保证人负连带责任者,法律上视为保证人预先抛弃后诉利益及检索抗辩权。

    对于保证人主张的先诉抗辩权的审查主张应立足于保证合同性质的审查,即保证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只有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才享有先诉抗辩权;同时对于有下列情况时,保证人也不得主张先诉抗辩权:①主债务人的住所、营业所或居所变更,以至债权人无法向他请求清偿或无法强制执行其财产;②主债务人宣告破产的;③主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