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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实践中应如何认定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

    发布日期:2020-01-17 10:50  浏览次数:

    其宝审查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首先应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角度来考查,审查诸如主体是否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角度等。其次应从债权让与合同的特殊性来审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

    1.是否有有效存在的债权。这是基本前提,以不存在或无效的债权让与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让与他人,即为标的不能,合同无效;

    2.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不得让与的债权可分为两类:(1)依债权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这类债权包括:①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例如雇用、租赁等;②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债权,如家庭成员间的扶养请求权;③不作为债权;④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让与,则为性质上所不许。例如,保证债权为担保主债权而存在,若与主债权分离,其担保性质自然丧失,故不能单独让与。(2)依合同当事人特约不得让与的债权。债权人双方约定债权不得让与的,应以意思表示为之。禁止让与的第三人范围,可以是泛指,也可以是特指,还可以约定债权在一定期间内不得让与。

    对于不具有可让与性的债权订立的债权让与合同应为无效。

    3.债权让与须经债务人同意,或者通知债务人,始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权让与合同以原债权人与第三人为双方当事人,债务人不属于当事人,但债务人的意思表示对债权让与的效力有定影响。

    不违反上述规定的债权让与,一般可认定为有效,从而发生债权让与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