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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债务履行承担行为?

    发布日期:2020-01-17 10:51  浏览次数:

    履行承担,指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代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在履行承担合同中,第三人为债务人,对债务人负有代其履行的义务;债务人为债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代其向自己的债权人履行债务。

    履行承担的构成要件为:

    1.须债务人对他人负有债务。此为履行承担的前提。

    2.须债务为非专属性债务。专属性债务只能由债务人亲自履行,否则即难合债的本旨,故不得以履行承担使第三人代为履行。

    3.须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履行承担合同。履行承担系第三人履行债务人对他人的债务,因而必须基于其自由意思。因受欺诈胁迫等无效或可撤销原因成立履行承担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得被撒销。

    审判实践中对具备上述条件的即可认定构成履行承担。同时司法实践中还应将履行承担与债务承担区别开来。在履行承担,因第三人并不加入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并非该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因而其债务仅对债务人存在,而债权人并不能因此取得对于第三人的债权,从而不能直接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而在债务承担中,第三人成为原合同的当事人,因而债权人可直接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在履行承担中,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的关系,债务人仍负有向债权人履行的义务,基于此点,履行承担不需取得债权人的同意;而在债务承担中,债务人脱离原债的关系,债务人不负履行义务,因而债务承担应经债权人同意;认清履行承担与债务承担的区别,有利于在审判中准确认定履行承担,并按履行承担的法律效果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