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随义务指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间也无明确约定,但为维护对方当事人利益,并依社会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应负担的义务。这是依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义务,该义务虽不可单独诉请义务人履行,但如违反该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附随义务大致有以下数种:
1.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为对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的一般要求,即债务人应尽到善良管理人或者如同管理自己事务的注意。注意义务的违反,即构成债务人的过失,从而构成债务不能履行与履行迟延等责任的基础。债务人的注意义务程度,因债务人的地位、职业、判断能力及债务的性质而有不同。
2.告知义务
债务人负有对有关债权人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告知义务。又可分为:(1)使用方法告知义务。例如,机器设备出卖人在交付机器时,应告知对方机器的安装、使用及维修保养方法,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出卖人,应告知买受人运输、保管、使用方法等等;(2)瑕疵告知义务。出卖或赠与有瑕疵物品者,应将标的物的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告知买受人或受赠人;(3)业务上的告知义务。从事承揽、运送业务的债务人,对定作人、托运人的询问应如实告知;(4)忠实报告义务。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如实报告代理活动进行情况及相对第三人的情况;(5)给付不能告知义务。债务人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致给付不能时,应及时将给付不能的原因事实告知债权人;(6)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时,有关债权、债务的重要情事的告知义务;(7)继续合同中影啊合同履行情况的告知义务:(8)保险合同中的危险告知义务。
3.照顾义务
又可分为时债权人的照顾义务和对标的物的顾义务。前者如在未定行期的债务中,债务人虽可随时履行债务,但应给权人必要的间,以使其作好受领准备。后者如出售易碎物品者,应要为包装,以使买受人得以安全携回或部寄。
4.说明义务
如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应向受让方说明中央或地方政府关于该土地使用期限及土使用补偿税税额的最新规定。
5.保密义务
如保险柜之出卖人应向任何他人保守该保险柜具体开启方法及对码镇号码的秘密,使用他人秘密一方应向第三人保守该技术秘密等。
6.忠实义务
如受雇人不得向他人泄露该单位的技术及商业秘密等。
7.不作为义务
如饭馆之出租人不得再在附近开设同样的饭馆,从事营业竞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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