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的使用,不仅涉及公民个人的利益,而且有时候还关涉到国家和社会利益。因此凡为了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而非使用公民肖像不可时,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的,也阻却违法性,不构成肖像权的侵害。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对下列情况应认定为不构成侵害肖像权:
1.使用是有新闻价值的人物肖像。如对于党和国家领导人、政治活动家、人大代表、运动员等公众人物,为了报道其活动和先进事迹,而使用其肖像,不构成侵权。
2.使用参加具有报道价值的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参加这些活动的人不能主张其肖像权,为报道活动而拍摄使用参加人肖像的,不构成侵权。
3.在风景区点创作风景画、照,将人物作为点缀,或者拍摄照片将他人摄入其内。在这些场合,并不以该人物为主,不构成该人的肖像,该行为也就构不成肖像权的侵害。
4.为行使正当舆论监督而使用他人肖像。例如,拍摄破坏文物的行为,予以发表,这便是正当舆论监督,不构成侵害肖像权。
5.因通缉罪犯或报道已判决的重大案件而使用罪犯的肖像。
6.为公民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公民的肖像。例如,为寻找下落不明的公民,在刊登寻人启事时,刊发该公民的照片。
7.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肖像。诉讼活动中为证明某种事实或主张权利作证据使用他人的肖像,不构成侵权。但是,如果超出必要的范围,则可构成侵权。




手机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