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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实践中应如何认定侵犯他人信用权行为?

    发布日期:2020-01-17 11:00  浏览次数:

    信用权,又称经济信用权,是指以享有在社会上与其经济能力相应的经济评价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侵害信用权是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该类侵权行为应从该类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入手。侵害信用权的构成应具备如下条件:

    1.须行为人主张或散布有损他人信用的事实。

    所谓有损他人信用,是指使第三人对该人的支付能力和给付意思、产品质量产生怀疑。散布的事实已使该人的业务受到影响,造成营业上的损失,当然为损害他人的信用。

    2.须所主张或传述的事实不真实。

    事实不真实,是构成信用权侵害的根本条件。只要行为人所主张或传言的事实不符合真实客观情况,就为事实不真实。至于该事实是行为自己捏造的虚假事实,还是行为人自认为真实的事实,在所不问。

    3.须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

    不论行为人主张或散布有损他人信用的事实是出于故意,还是出于过失,均可构成信用权的侵害。

    4.须为对特定人信用的侵害

    侵害信用权,只能对特定人为之。这里所谓特定人,以客观上的特定为标准,即足以使第三人确知行为人所指的对象具体为某人或某几大即可,并不要求指名道姓。如果行为人所实施行为损害的对象,并不能使第三人确知为哪一个具体人,则不能构成信用权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