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在执行职务中受损害,是指雇员在受雇完成所委办的事务中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由于雇员是利用雇主所提供的劳动条件完成受雇事务的,因此雇员受损害,往往是由于雇主所提供的物质或其他条件造成的,因此,雇员在执行职务中受损害时,雇主应当负赔偿责任。
雇员对因完成所雇任务而受损害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是其享有的劳动保护权利的延伸,并非是基于雇用合同产生的。雇员是受雇于雇主为雇主完成一定工作的,雇主应当为雇员提供适于服务的劳动条件,实行劳动保护,改善工作环境。雇员所享有的劳动保护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任何人不能剥夺。雇主对雇员该损害的赔偿责任,不能以雇用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免除。司法实践中判令雇主对雇员所受损害承担民事责任,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须受害人为雇员。这是前提,如果不是受雇于他人,即使是在为他人提供劳务中受有损害,也不能按雇主责任处理。
2.须受害雇员是在完成受雇任务中因发生工伤事故受损害所谓因工伤事故受损害,是指雇员的损害与其从事的受雇事项有关,如果雇员所受的损害与其所从事的受雇事务无关,则不构成该侵权行为。
3.须受害雇员的损害非因其故意造成的。如果雇主能够证明雇员所受损害是雇员自己的故意造成的,则雇主不承担责任。因为任何人都应对自己的故意损害后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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