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责任是否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根据过错而减轻损害的规定呢?我们若认为高度危险责任适用过错相抵,显然与高度危险责任是无过失责任相冲突,因为过失相抵乃是过错责任的内容。从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本身来看,与其他条款规定的明显区别在于仅承认“受害人故意”为免责条件,而不承认受害人的过失可为免责条件。进一步说,受害人的一般过失不应导致加害人的责任减轻,因为在受害人仅具有一般过失的情况下,损害的发生主要还是因高度危险所致,因此不应减轻加害人的责任,不适用过失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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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责任是否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根据过错而减轻损害的规定呢?我们若认为高度危险责任适用过错相抵,显然与高度危险责任是无过失责任相冲突,因为过失相抵乃是过错责任的内容。从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本身来看,与其他条款规定的明显区别在于仅承认“受害人故意”为免责条件,而不承认受害人的过失可为免责条件。进一步说,受害人的一般过失不应导致加害人的责任减轻,因为在受害人仅具有一般过失的情况下,损害的发生主要还是因高度危险所致,因此不应减轻加害人的责任,不适用过失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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