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事实的确认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1. 施工人设置的标志有没有明显性。审判实践中,有的施工人在施工现场虽然设置某些标志,但这些标志明显度不够,以致于不能引起过往行人的足够注意。由此发生的损害,施工人不能免除责任;
2. 施工人采取的措施是否具有安全性,有的施工人虽然在施工现场采取了某些措施,但这些措施没有达到足够的安全系数,不能切实有效地防止损害的发生,这种情况也不能免除施工人的责任;
3.施工人是否设置了明显标志和安全措施,应以损害发生时的状态为准。如果施工人原来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但后来这些标志和措施因种种原因不复存在,施工人没有及时修复,由此造成的损害施工人仍应承担责任。
可见,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时不仅仅要简单地认定标志和安全措施的有无,更重要的是在有标志和安全措施时准确认定标志和安全措施是否切实有效,这里应采取客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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