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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动物的饲养人是否应与动物的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日期:2020-01-17 11:06  浏览次数:

    动物饲养人系指动物的所有人,动物管理人则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一般情况下,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是统一的,但也存在饲养人与管理人分离的状况。在饲养人与管理人分离时,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应由管理人来承担,而不应由饲养人和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因为:

    1.人之所以对动物致人损害负责,其前提是动物在该人的管束之下,非为人所管理的动物致人损害,就不存在人为其承担责任问题,动物在谁的管束之下,谁就应该为动物致人损害负责,饲养人与管理人分离的情况下,动物是在管理人的管束之下的。

    2.连带责任是一种加重责任,只有法律有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责任人员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而不是“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这表明,该条立法原义是由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分别承担责任,承担依据是看动物在谁的实际控制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