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春季,伊春市林区供销贸易中心驻深圳代表(乙方)与港商罗美玲甲方)签订了2万套运动服的购销合同,价款总额120多万元。合同中规定了质量标准、交货验收办法、结算办法等主要条款。乙方收货时发现这批运动服布料稀薄,不符合“样品”及合同规定的标准,因而拒付货款,要求退货,但甲方不同意退货,并要求乙方立即承付货款为了解决纠纷,律师代理乙方向甲方重电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并出示了这批运动服的“质量检验报告书”的影印件。向港商较详细地介绍了我国《经济合同法》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主要内容;指出了这批运动服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科学依据;介绍了国内对违约责任的诉讼、仲裁、调解解决的程序和实际办法。经过3次谈判和调解,港商终于承认了商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并愿意承担违约责任。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了“在原价款的基础上削减9.5万元”的协议。乙方可以略有盈利,港商表示与乙方继续保持贸易关系,双方都很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