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公民和法人在经济交往中,往往是一头炕热,权利到手,就不思义务。对于这些人,只要能够促使他们增强法律观念,事情也就不难解决。1987年七台河市一家个体批零商店从巴彦县兴隆酒厂赊走48万元的白酒,两年时间未付一分钱货款,总以为自己是个人开的买卖,那边是国营企业,财大气粗,早点给晚点给都行。掌握了这一心理动机,律师感到,这是不懂法律造成的,就向他耐心宣传《经济合同法》及《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指出了一旦提起诉讼,他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增强了他的法律意识,提高了还款的自觉性,在其不能用现金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主动将新进的洗衣机用来顶债。
内蒙古达拉特旗律师事务所向当事人宣传经济合同法,几小时解决一起拖了两年的债务纠纷
河南沈丘县综合贸易公司(供方)在1985年6月与内蒙古伊盟土产公司(需方)签订了购销白麻30吨的合同,总价款为52000元。当供方按期发货需方在提货入库以后,却以白麻滞销,委托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为由拒付货款,致起纠纷。1987年12月供方来到达拉特旗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为其代理,索要货款。考虑到外地当事人的困难,事务所优先受理此案。及时指派律师赴需方伊盟土产公司调查了解案情,发现双方争议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认识错误所致。代理律师便邀双方坐在一起,就经济合同的有关条款、代理权限的认定等问题进行了解释,对照分析了案情。需方领导听后,向供方承认了错误,请求谅解。需方的态度也感动了供方,主动表示愿意放弃银行利息和违约金。这样,一场相持2年多的纠纷在律师的主持下,几个小时就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