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律师去河北省无极县某建材公司清理欠款,找到该公司的经理后,这位经理一脸苦色,言称:“本公司目前确无资金还债,免强维持职工开支,奖金都取消了,求你们能够延缓一段时间。”一再表示有钱就本利一齐还清。并当即订了“还款协议”。而后,律师发现该公司门庭如闹市,车水马龙片繁忙,根本不是资金短缺的萧条景象。便去该公司开户的工商银行查询其帐户资金情况,查到了该公司帐户上有2万多元流动资金,仅2万多元流动资金,不可能有如此繁荣的经营交易局面,律师又到其他银行调查,并从公司有关人员,外单位来提货的采购人员,查明了这个公司资金来往流动的果道,最后,在当地的农行查出100多万元资金。于是马上与这个公司协商,在事实面前对方无法再推诿搪塞,即给我们办了还款手续
沈阳市苏家屯律师事务所发现债务人有转移存款迹象,立即建议银行监督支出,及时追回货款
律师在代理苏家屯区物资购销公司诉辽阳市灯塔县物资经销处及第三人长春市东方信息部欠款68万元纠纷中,发现被告及第三人在收到货款后根本无货可供,另外已将21万元货款转到另一单位帐户。在协商中被告既不同意组织货源供货,又不同意退款,在来不及申请法院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律师赶到第三人开户银行建议银行对包括已转到另一帐户的货款在内的68万元货款采取监督支出措施,从而避免了第三人转移货款,为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争得时间,最终经调解追回了全部货款和赔偿款近万元,避免了原告的重大经济损。
及时执行。
有些债务纠纷,经法院判决或调解达成协议以后,应抓紧执行,能挽回多少损失是多少。如不顾客观条件硬是坚持主观要求,一旦情况发生变化,就会事与愿违,遭受更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