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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律师事务所摸清债务人的底数戳穿其谎言,依法追回全部欠款

    发布日期:2020-12-24 19:11  浏览次数:

    1988年11月,新林林业局依合同发往山东省藤县某公司10车木材。对方来函,提出数量短缺80M,拒付货款.律师代理致函要求:“先承付已验收实际数量的货款,待我方去人处理误差。”对方又来函提出反映质量问题。律师认为对方有意拖欠货款。因此前赴对方实地调查,通过对方货场验收人员査明,林业局发到的木材大部分已被该公司出售,根据已查出的线索又深入查实了木材实际的销售情况。之后,去见该公司的经理。开始,这位经理重申了拒付货款的理由,要求林业局付给该公司违约金和木材积压货场的损失。然而,承办律师心平气和地表示“如果我方的木材确存在质和量的问题,愿意承担该公司的损失,相反该公司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位经理见律师毫不退让,就让律师去货场看货。代理律师要求把木材的检尺单拿来,这位经理去了半天也没找来检尺单,律师心里有数,直言相告:“用不着去货场了,在此之前我们已去过货场,货场的验收人员证实我方发来的木材大部分已被你公司出售。”并将律师新采的证言给这位经理过目。次日,这位经理承认:“是我们的验收人员错发了函件,造成了误会,请求你们谅解。”一次付清全部货款并尝付欠款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