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龙江电工厂(甲方)与河北省清河县建筑安装公司(乙方),于1988年7月31日签订了一份《联营投资合同书》。合同规定:甲乙双方联合创办清河县绒毛裘皮工艺厂,甲方投资100万元;乙方提供生产场地、厂房、仓库等基本设施及负责绒毛原料收购、加工、销售等。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将100万元投资款汇到乙方帐户上。然而,乙方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也未办理联营法人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就擅自动用甲方100万元投资款,收购大量绒毛。由于乙方未能及时加工。加之市场上绒毛价格大幅度下降,所购绒毛无法出手。导致甲方投资款被乙方占用,引起联营合同纠纷。甲方在近两年期间,曾先后多次派人到乙方单位索要投资款,仅要回20万元,其余80万元乙方拒绝归还。理由是,在联营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太平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少波得知后,进行了全面深入地调查。发现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还规定:乙方应首先申请县经委批准,然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而乙方无视合同规定,未办理任何手续便开始经营,既是违约,又属非法经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后果,应由乙方自己承担,甲方无任何责任。孙律师果断地作出起诉决定。清河县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挽回经济损失80万元,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