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借据、收据、合同等能够证明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材料。
2.原告应提供自己将标的物交付给被告的时间、地点及交付经过的证据材料。
3.债有担保或者连带责任人的,应提供有关人员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家庭住址,及其应当承担责任的证据材料。
4.设有抵押物的债权,应提供抵押物的收据等,说明抵押物的种类、数量、价值等。
5.提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以及其他违反民事合同行为的证据。
6.提供被告具有偿付能力的证据材料。
7.要求返还物品的,应提供该物品的数量、质量及存放地点的证据材料。
8.债务人可以提供债的关系发生变更或者已经消灭的证据材料。
9.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提供上述证据材料的形式,可以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承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