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当提起民事诉讼(即俗称打官司)后,如果举证不力或举证不充分,其主张不能得到证明,诉讼请求就不能得到满足,难以实现获得法律保护的目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于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示承担的(也称相对一方当事人的自认)
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律(例如一周有七天,一年分为春、夏秋、冬四季,等等);
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认的事实;
5.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情况仅是作为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如认为还需要当事人举证的,不受上述规则限制。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如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收集、调查取证,确保全面查清案情,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