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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第三人?

    发布日期:2019-11-22 15:03  浏览次数:

    第三人,是指除了原告、被告以外的当事人。由于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可能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而第三人要参与进来,但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有两种:

    (1)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有权提起诉讼的人,实际上第三人这时与原告的地位一样,只是一个具体案件已经有了一个原告、个被告,而他不能同意任何一方的要求,而是以原、被告作为自己的被告参加进来的人,这种人称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法院通知他参加或自己申请参加进来,这称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前两种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