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17条规定了只归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