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履行是指债的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完成债的内容所要求的作为或不作为,如交付物,给付金钱,完成工作,提供劳务或不进行竞争等。从总体上讲,债的履行既包括对因合同所生之债的履行,还包括对因侵权行为所生之债、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因无因管理所生之债以及因其他法律事实所生之债的履行。债的履行在民法通则总体精神要求下,还应当贯彻实际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以及协作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指按照债所规定的标的履行,而不得任意变更债的标的,或以给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代替债的履行。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和适当履行原则。债的正确履行原则,也称债的适当履行原则,主要是指合同的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标的,以及标的物的数量、质量、品种、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等进行履行。
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债的履行中,应当相互协助,相互配合,及时正确解决债的履行中遇到的困难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