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和适当履行原则,指除经债权人同意外,债务人必须在债的标的以及数量、质量、规格、期限、地点、方法等各个方面严格按照债的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允许单方变更债的内容和条件。
履行主体之间债的关系是相对人之间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无论是权利主体还是义务主体都有相对的特定性。履行主体既指债的关系中履行债务一方的债务人,同时也指接受履行一方的债权人。例如,在无因管理之债中,管理人与本人互为履行主体
一般来讲,债务都是由债务人的行为来履行。但在某些情况下,债的履行主体也可以是第三人,即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由第三人代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的债务,必须是根据法律规定和依合同性质,可以不亲自履行的债务。例如,偿还借款不一定由借款人亲自履行。但法律或合同规定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履行的债,若第三人代为履行则属于履行主体不适格的不当履行。债由第三人履行时,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非债的关系当事人,因此债的关系当事人应对第三人的履行结果负责。
在多数人之债的关系中,多数人的履行依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按份的还是连带的而有所不同。在按份的情况下,每个权利人或义务人只能就自己的份额接受对方履行,或向对方履行在连带的情况下,每个连带的权利人或义务人中的任何一权利人或义务人,都可以接受对方的全部履行,或向对方全部履行。连带权利人或连带义务人之间因一人接受全部履行或履行全部义务而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甲、乙、丙三人共同侵权,打伤丁,首先由甲向丁赔偿了全部医药费,当甲履行全部债务后,便成为代位债权人,甲有权向乙、丙追偿他们因共同侵权而引起的连带债务中他们各自应当承担的份额。
履行的标的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时,应交付的对象,可能是物,也可能是行为或智力成果。当物作为履行的标的时,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数量,须符合法律与合同的规定。若合同关于标的物质量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应当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应按部颁标准或专业标准处理没有部颁标准或者专业标准的,按经过批准的企业标准处理;没有经过批准的企业标准的,按标的物产地同行业其他企业经过批准的同类产品质量标准处理。以货币为标的履行义务时,涉及到价金问题。
当事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来履行。但若遇价格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在因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中,当侵权人以金钱为标的向受害人赔偿时,应包括受害人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以完成一定工作或劳务履行义务的债务人,也应严格地按质、按量完成工作和提供劳务。
以交付一定智力成果为履行标的时,该智力成果,应当满足权利人所要求的独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在简单之债中,履行的标的是不可选择的,但经权利人同意,义务人可以用其他标的代替履行。在选择之债中,履行的标的是多样的,可以选择。当有选择权的人选定一种标的之后,即应按照选定的标的履行。
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债务履行的时间。履行期限在合同之债履行中有着重要意义。合同当事人必须按履行期限履行合同。合同的履行期限由法律、合同内容和合同性质决定。
如果合同有明确的履行期限,当事人应严格地按约定的期限履行。如果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协商不成的,则合同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合同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为迟延履行;二是在履行期限到来前履行,为提前履行。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履行期限是为义务人的利益而设的,义务人可以提前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履行的期限是为权利人而设的,或者关涉双方利益,则义务人不得提前履行;若提前履行,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义务人未经权利人同意而提前履行的,对方有权拒收。
履行地点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权利人接受履行的地点。履行地点在合同之债中很重要。因为履行地点关系到双方履行的费用负担和履行时间,因此,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
如果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点不明确,则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凡按履行地点履行,即为适当履行。
履行方法是指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方式。债的履行方法是由债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的,有的债要求一次全部履行,如一次性交货的买卖。有的债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履行。也有的债要求定期履行,如按月交付的房屋租金。债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方法履行,否则即为不适当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