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权人有代位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它不是代理权。代位权一般在以下情况下才能行使:
(1)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也就是说,能够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必须不是债务人专属的权利,否则,不能代位行使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对于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未到期的债权,债权人无权行使代位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就是债务人应当行使,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其权利。这是由于债务人消极地对待其债权,从而使债权人享有了代位行使的权利。
(4)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第三人向代位债权人履行义务后,就不再向债务人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