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与人身权利相关的纠纷,以及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因为只有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才能仲裁,除财产权益以外的纠纷,则不能仲裁。
为此,《仲裁法》第3条明确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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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与人身权利相关的纠纷,以及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因为只有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才能仲裁,除财产权益以外的纠纷,则不能仲裁。
为此,《仲裁法》第3条明确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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