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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9-12-30 10:59  浏览次数:

    (1)当事人自由选择仲裁的原则。当事人发生纠纷之前或发生纠纷之后可以自由协商选择是否仲裁。
    (2)仲裁权仅由仲裁机构行使的原则。仲裁机构依《仲裁法》独立进行仲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一裁终局的原则。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仲裁法》第7条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5)当事人双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仲裁机构处理仲裁纠纷时,无论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还是个体经营户、公民,都要平等地适用法律,同样受法律保
    (6)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的原则。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地位、权利平等,不允许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的特权当事人的存在;当事人双方所享有的平等权利,应由仲裁机构保障其能够平等地行使。
    (7)使用民族语言文字的原则。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民族通晓的语言文字进行调解、仲裁和制作调解、仲裁决定书,应当向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提供翻译。
    (8)仲裁时效原则。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在时效期限内进行。
    (9)诉讼代理原则。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必须向仲裁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