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又称国际经济贸易及海事仲裁,是指在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纠纷,当事人根据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提交某一涉外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双方当事人受该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约束。
涉外仲裁是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重要方式,具有解决争议迅速、费用低廉等优点。但涉外仲裁机构解决涉外民事争议具有较严格的限制,一是这种争议只限于在国际经济贸易、运输、海事中发生的争议;二是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在事后达成仲裁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涉外仲裁机构仲裁。
涉外仲裁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1)涉外仲裁所解决的争议,一般以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为基础,只有少数争议是与合同无关的损害赔偿。
(2)提交仲裁的双方当事人,一般都是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只有在少数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是本国的或都是外国的自然人或法人。
(3)仲裁机构属于民间性质,而不是国家机关,因而仲裁机构对仲裁事项无强制管辖权,只能根据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受理争议。
(4)对提交仲裁的双方当事人来说,可以自由选择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适用的程序以及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5)仲裁解决的执行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但也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有关法律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6)仲裁解决的争议专业性较强,仲裁员一般具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仲裁解决争议的方式比较灵活,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