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是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后,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東力,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该仲裁裁决,涉外仲裁机构本身也不能对自己做出的裁决进行复审或复议。
对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当事人应当主动履行,但也会出现有些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仲裁裁决的情况。由于仲裁机构属于民间机构,没有强制执行权,所以民事诉讼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须提交书面申请书,并附裁决书副本。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对申请和仲裁裁决进行审查,但这种审查一般只是形式上或程序上的审查。人民法院审查后,如果认为仲裁裁决在形式上和程序上都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经人民法院审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在此种情况下作出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这种情况,属于严重违反仲裁程序,当然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执行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被申请人有足够证据予以证明存在这种情况的,也属于仲裁程序严重违法,人民法院也应裁定不予执行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如果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仲裁机构属于越权仲裁,其仲裁裁决不能得到执行。
(5)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机构,被人民法院裁决不予执行的裁决,是无效裁决。裁决被裁定无效后,应允许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争议。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双方重新申请仲裁的,既可根据原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也可根据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重新仲裁。如果当事人不愿仲裁,或达不成仲裁协议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