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审理仲裁案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 申请和受理。申请仲裁必须提交申请书。仲裁申请书要写明下列事项:仲裁机构的名称,申诉人与被诉人的名称和地址,申诉人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仲裁裁决的事项及事实、证据,按规定指定仲裁员。提交申请书时还要预交仲裁费用
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立即通知被诉人,送达相关仲裁文书,被诉人在答复时要指定自己一方的仲裁员。如果被诉人在规定期间内不选定仲裁员,仲裁机构可按仲裁规则代被诉人指定仲裁员。
(2)组成仲裁庭。仲裁庭是进行仲裁审理的组织形式,根据我国仲裁规则,凡是在我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都必须在我国有关仲裁委员会中选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双方当事人各自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后仲裁委员会主席应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仲裁员名册中共同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
(3)仲裁审理。当事人选定仲裁员后,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仲裁审理。仲裁审理日期确定后,由仲裁委员会将开庭日期预先通知双方当事人。仲裁审理一般不公开进行。如果认为必要,仲裁庭可以请有关的证人在开庭时出庭作证,也可以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4)制作裁决。制作仲裁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个阶段。裁决书应当说明作出裁决所根据的理由,仲裁裁决必须由全体仲裁员或多数仲裁员通过,并在仲裁裁决书上签名。